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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也沒用?遺贈稅大修一次看懂

2026-01-29

引言:一場極端案例,迫使制度正視不公平

遺產稅制度的核心精神,向來在於「量能課稅」與「公平負擔」,然而在長年實務運作下,某些制度設計卻逐漸偏離初衷,甚至產生令人難以接受的結果。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針對「擬制遺產」的課稅方式進行重大調整,不僅改變遺產稅的負擔主體,也一併修正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方式,堪稱近年遺產稅制最重要的一次翻修。

這次修法的導火線,來自一件被媒體形容為「大老婆的復仇」的真實案件。案件中,因擬制遺產規定與拋棄繼承制度的交錯適用,導致實際未取得財產的繼承人,反而必須承擔高額遺產稅,稅負甚至超過繼承所得,嚴重違反一般人對公平課稅的基本認知。該案最終引發憲法法庭介入,並於 2024 年 10 月作出部分違憲的判決,要求政府限期完成修法。


內容

一、修法重點一:擬制遺產改由受贈人單獨負擔遺產稅

本次修法最關鍵的改變,在於明確調整擬制遺產的「納稅義務人」。

依修法草案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其配偶、各順序法定繼承人,以及繼承人配偶的財產,仍須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該部分所產生的遺產稅,將改由「實際受贈人」依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率,分別負擔。

同時,新制也明定,受贈人所負擔的稅額,以其受贈財產價值為上限,避免出現稅負超過實際利益的情況。

這項調整,徹底翻轉過去「由全體繼承人概括承擔」的做法,讓稅負真正回到取得財產的一方。


二、拋棄繼承不再是避稅工具

在新制下,即使受贈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選擇拋棄繼承,只要其在死亡前 2 年內曾取得擬制遺產範圍內的贈與,仍須就該部分負擔遺產稅。這項設計,直接堵住過去透過「先受贈、再拋棄繼承」轉嫁稅負的操作空間。

例如,被繼承人在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 5,000 萬元、贈與兒子 3,000 萬元,死亡時尚留有 2,000 萬元現金,遺產總額為 1 億元。未來新制上路後,配偶須負擔約二分之一的遺產稅,兒子負擔約十分之三,其餘部分才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擔。即使配偶或子女選擇拋棄繼承,已受贈的財產仍須計入稅負計算。


三、修法重點二: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調整

過去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因法律上已不屬於被繼承人,無法納入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基準,導致配偶可主張的扣除額偏低,實際上對配偶不利。

修法後,該筆贈與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有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計算,使配偶在計算差額時,可主張更高的請求權金額。此舉明顯有利於配偶權益,也更符合婚姻財產制度的精神。

舉例來說,父親死亡時財產有4000萬元,死前2年贈與配偶1000萬元,而配偶自身財產2500萬元,父親死前贈與的1000萬元不能納入計算基準,因此兩人財產差額半數,請求權為750萬元。

新法上路後,死前兩年贈與的1000萬元,視為父親的現存財產,兩人財產差額半數為1250萬元,可扣除額度增加,對配偶而言更有利。且給付時「不得充抵」,繼承人實際給付給被繼承人之配偶的差額財產,不得以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給付。 


四、其他配套修法重點

1.重新定義納稅義務人

刪除第6條「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的規定,明定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並以被繼承人遺產為限負擔繳納責任。

2.新增補申報規定

針對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認其所有財產,給予6個月補申報期間,保障納稅人權益也維護課稅公平,避免實務認定爭議。

3.放寬分期與抵繳

刪除「應納稅額須達30萬元以上」才能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並調整實物抵繳規定,要求特定親屬受贈財產欲以遺產抵繳稅款時,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同時新增「多數決」方式,作為遺產存款繳稅的彈性機制。

4.滯納金回歸母法

刪除現行滯納金加徵方式以及逾期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回歸適用《稅捐稽徵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簡化並統一法制。 


結語:此次修法重建遺產稅的公平性

整體而言,這次《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修正,並非單純的技術性修補,而是一次價值取向上的重大調整。透過將擬制遺產的稅負,明確歸屬於實際受贈人,制度終於回應社會長期以來對「誰拿錢、誰繳稅」的基本期待,也避免類似「大老婆的復仇」事件再次發生。

隨著修法進入立法審議程序,未來遺產與贈與的規劃思維,也勢必隨之轉變。對高資產家庭而言,生前贈與、婚姻財產安排與繼承規劃,將更需要整體考量稅負歸屬與法律效果。從長遠來看,這次修法不僅有助於完善遺產稅制度,也為臺灣的稅制公平與法治發展,奠定更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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