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度之法規解析與重點
2025-12-26
一、法源依據與制度架構
《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原則上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提出具體使用計畫。此條文同時規範了許可文件效期、五年內不得移轉的限制、合議審查機制,以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施行細則。
依此授權,內政部於112年6月13日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並自112年7月1日施行,作為實務運作的核心依據。
二、立法意旨與政策目的
私法人原則上並無居住需求,若未加以限制,住宅極易成為資金停泊與炒作標的,導致市場投機、囤房與價格失真,進而侵蝕一般民眾的居住權益 ,如內政部統計的資料所示,自從房地合一稅上路後,有部分投資客會利用成立投資公司的方式來進行房地產投資。

為了杜絕投資客透過公司(私法人)炒作房地產,政府才會在112年修正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除經政府公告免申請者之外,原則上都必須提計畫書向政府申請,取得核准之後才可購買。
三、私法人之範圍
所稱私法人係指依據私法設立之組織,包括所有社團法人(如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農會、工會等)及財團法人。
四、哪些住宅受到管制
(一)適用情形
凡成屋、新建成屋或預售屋,其相關文件(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記載用途為「住」或「住宅」者,即屬本辦法適用範圍。
(二)不適用情形
下列情形則排除適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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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用途為住商用、住工用或混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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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用途未記載或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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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實施前之老屋,經證明房屋稅非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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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實施後之建物,能證明實際用途非住宅
五、六種許可項目

六、許可期限及登記規定
(一)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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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屋:許可日起一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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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新建成屋:第一次登記日起一年
(二)登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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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於有效期限內辦理所有權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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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將註記五年不得移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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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許可或逾期者,不得登記
五年移轉限制之例外:若房屋位於都市更新或危老計畫範圍內,並於計畫公開展覽或核准後,即不受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
七、免經許可的九種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