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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 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銷售價格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1+徵收率)〕}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 (1+徵收率)
某公司出售移轉該公司不動產,成交金額新台幣一億元,出售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為新台幣八百萬元,房屋評定現值新台幣二百萬元,該公司如何計算申報?
解答:
成交價:新台幣一億元,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8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新台幣200萬元,徵收率現行:5%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 100,000,000 × {〔2,000,000元×(1+5%)〕÷〔8,000,000元+2,000,000元×(1+5%)〕} = 20,792,079元
不含營業稅之定著物銷售額 = 20,792,079 ÷ (1+5%) = 19,801,980元
因此本不動產含營業稅之定著物銷售額為新台幣20,792,079元,不含營業稅的定著物銷售額為新台幣19,801,980元。
公司行號出售不動產時,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僅房屋的部分課徵營業稅,土地的部分可以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