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土地容許使用總量管制
一、前言
都市計畫中,甲乙種工業區的設置主要目的在於提供產業發展的空間,並兼顧生活機能與環境品質。為了使工業區能在經濟發展、社會需求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桃園市政府特別針對「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的設置實施總量管制,以確保資源合理利用,推動工業區永續發展。
二、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的項目
(一)警察及消防機構。
(二)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三)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四)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五)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七)電信設施。
(八)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九)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十)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
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者:
1.醫療機構。
2.護理機構。
(十一)社會福利設施:
1.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
2.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失智照顧型)。
3.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十二)幼兒園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十三)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
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十四)汽車駕駛訓練場。
(十五)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
(十六)宗教設施: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十七)電業相關之維修及其服務處所。
(十八)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並面臨
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且其申請開發事業計畫、財務計畫、經營
管理計畫,經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者。
(二十)運動設施: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一)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並應面臨十二公尺以
上道路,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
五,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二十二)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三、甲乙種工業區容許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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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業運營
提供穩定的電力、供水、通訊等基礎設施,確保企業生產與營運順利進行。 -
提升競爭力
完善的基礎建設與公共服務,能吸引更多企業投資進駐,強化工業區的發展潛力與區域競爭力。 -
改善居民生活
提供交通、道路、飲用水及社會福利等設施,提升工業區居民的生活品質與幸福感。 -
環境保護
規劃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公用事業設施,降低工業活動對環境的衝擊,維護自然生態。 -
促進社區發展
提供教育、文化、娛樂等公共服務,帶動社區全面發展,提升居民文化素養與生活水準。
👉 總結來說,設置公共服務與公用事業設施的目的,在於營造一個宜居、宜業、宜商的工業區環境,使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並行。
四、總量管制的必要性
為了避免公共設施設置失衡或不當發展,實施總量管制具有以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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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規劃
避免某類設施過度集中或擴張,導致土地浪費與公共空間被過度佔用。 -
環境保護
透過數量限制,減少污染與資源消耗,維護工業區及周邊的環境品質。 -
公共安全
防止設施過度擁擠或分佈不均,降低事故與災害風險,維持城市穩定運作。 -
平衡發展
確保不同設施類型能均衡配置,避免單一設施壟斷資源,影響區域多元發展。 -
可持續發展
總量管制能抑制過度消耗資源,確保工業區發展兼顧經濟、社會與環境三大面向。
👉 總結來說,總量管制的核心目標是確保工業區發展的永續性與整體社會利益最大化。
五、本市相關規範與管理措施
為維護都市計畫環境品質與工業區的發展功能,桃園市政府制定:
「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其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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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使用面積、使用條件、核准條件等,作為審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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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道路寬度、建築樓層、隔離綠帶等因素,以減少工業設施與商業設施並存時可能產生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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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核准後,設施須依核准項目使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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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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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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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工業區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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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違規情事,將依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進行裁處,以維護都市計畫執行的公正性與嚴謹性。
六、結語
都市計畫中,工業區的發展不僅是產業經濟的推動力,更與居民生活品質與環境保護息息相關。透過公共服務設施與公用事業設施的合理配置與總量管制,能夠在產業發展、環境永續與社會福祉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桃園市政府將持續依循法規,審慎審查並有效管理,確保工業區成為安全、宜居、具競爭力的發展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