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冷知識】工業用地不論自用還是出租,地價稅都可適用優惠稅率!
地價稅是土地持有者每年應負擔的重要稅捐之一,為鼓勵土地合理利用與減輕特定用途土地負擔,政府依照《土地稅法》針對不同用途的土地提供優惠稅率。除了最常見的「自用住宅用地」可享2‰的優惠稅率外,還有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公有土地等也有不同程度的稅賦減免。本文將分別介紹各類用地的地價稅優惠稅率及適用條件,幫助民眾正確申請與使用。
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一) 適用範圍
根據《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下列用地若供「事業直接使用」,即可適用10‰的單一稅率:
- 工業用地(包括自用與出租皆可)
- 礦業用地
-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 寺廟、教堂、政府核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
- 公共停車場用地
- 經行政院核定的其他特定事業用地
(二) 適用稅率
符合上述規定者,統一適用10‰的單一稅率,不再使用一般土地的10‰~55‰累進稅率。
(三) 重要提醒
工業用地可出租仍享優惠:舉例來說,甲公司歇業後,將土地出租給乙公司,若乙公司取得工廠設立許可並實際營運,仍可認定為工業使用,享有優惠稅率。
申請期限:二、公共設施保留地
(一) 定義與使用限制
公共設施保留是指雖屬私人所有,但被政府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為將來供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這類土地雖未立即被政府徵收,但在使用上受限,包含不得建築妨礙公共目的的設施。
若為私人所有,可做下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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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原使用方式(如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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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作限制較小之用途(如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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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申請臨時建築使用
(二)稅賦優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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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未使用土地可免徵:若未實際使用且與使用中土地隔離,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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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使用時稅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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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仍適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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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使用者則適用6‰的單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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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準用情形
有些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因特殊原因(如位於高壓電塔下,建築高度受限),稅捐機關也會依《土地稅法》 第19條準用6‰稅率處理。
(四)免申請原則
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優惠稅率無需自行申請,由地政機關主動通報稅捐機關辦理。
三、公有土地
(一)定義
公有土地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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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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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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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有及鄉鎮市公所所有土地
(二)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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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供公共使用:統一以10‰單一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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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供公共使用:則免徵地價稅。
結語
地價稅制度雖為普遍課徵,但政府為照顧基本居住需求、促進特定產業發展與減輕使用受限土地持有者的負擔,針對不同土地用途設計出多元的優惠稅率制度。無論是擁有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是公有土地的主管機關,皆應熟悉適用條件與稅率,以避免不必要的稅捐負擔或錯過優惠期限。土地持有者也應主動了解政策、定期申請,才能有效管理稅務與資產,達到合法節稅與資源合理利用的雙重目標。